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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登錄「西螺福興宮好義從風匾」為本縣一般古物。

刊登日期:2015/9/15
發文日期:2015/9/15
發文字號:府文資二字第1047408513B號
主旨:公告登錄「西螺福興宮好義從風匾」為本縣一般古物。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5條暨《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及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公告: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5條暨《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及第7條規定辦理。一、名稱:西螺福興宮好義從風匾。
二、分類:圖書文獻。
三、主要材質及特徵:「西螺福興宮好義從風匾」為長方形木匾,素面框,以多塊木板拼接製成,字數共計181字。中行「好義從風」四字字體為陰刻白描,即「笑竹」之作法。上下款為陰刻字體,上款為「道光拾叁年捌月 吉旦」;下款為「義者生人立命之大原不容一日或昧者也然求其油然曉然於心者恆尠有能景從大義戡亂禦侮為國宣勤者其風不足尚耶道光壬辰孟冬之月逆賊張丙等謀亂嘉城本協鎮親率隊伍剿禦招募義勇共矢同仇爾西螺布嶼保鍾廖李林及各姓氏人聞風雲集執鐙隨鞭隨同守禦爭先賈勇殊堪嘉尚茲當大功告竣爰撰數語於額用旌尔善願尔等同鄉共井敦崇名教永固苞桑其齊太平之福於無疆 云爾 北路協鎮府葉 給」。
四、登錄理由:
(一)與清道光年間械鬥平亂事件有關,具有明確的史事淵源。
(二)匾額形制特殊、字數眾多,相當稀有。
五、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5條暨《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及第7條規定。
六、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文化資產,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府遞送(地址: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為免郵遞遲誤,宜儘早送件,以維護權益。